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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某日,刘某将已经报废的面包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某。次日,王某驾驶该报废面包车上路,与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后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家属将王某和刘某一并告上法院。

法律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在本案中,刘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面包车转让给王某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张某死亡。张某的家属有权要求王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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